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50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50號
- 上訴人
- 盧盛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 年3 月23日本院109 年度上字第250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757,500 元【以上訴人占用原配住眷舍所在之坐落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245 平方公尺×系爭土地起訴時公告現值23,500元=5,757,5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87,0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