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53號
- 上訴人
- 郭清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俊男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11月16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253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163,884元【3,279,400元(即系爭建物課稅現值)+884,484元(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00元×本院上開判決附圖所示A、B部分占用該地面積491.38平方公尺=884,48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3,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