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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53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李昭彥王琁楊淑珍

上訴人
郭清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俊男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11月16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253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163,884元【3,279,400元(即系爭建物課稅現值)+884,484元(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800元×本院上開判決附圖所示A、B部分占用該地面積491.38平方公尺=884,484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63,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王 琁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李宜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53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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