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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66號

查閱帳冊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甯馨羅培毓何悅芳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266號

上訴人
黃文彬

上列上訴人與張瑞輝間請求查閱帳冊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1 月6 日本院109 度上字第266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2 萬6,002 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266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查閱帳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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