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32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28號
- 上訴人
- 簡惠玉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志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2 月3 日本院109 度上字第328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1,500 元;其請求傳送道歉啟事、道歉部分,核屬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第三審裁判費6,000 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