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上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9號 上 訴 人 黃明東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鎰利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360 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 萬4960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王秋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