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號
- 上訴人
- 竇永祺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4 項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對上訴人應予公示送達。
民事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4 項裁定如下:
本院對上訴人應予公示送達。
民事第四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