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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甯馨羅培毓徐文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號

上訴人
竇永祺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變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本院陳明,致其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4 項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對上訴人應予公示送達。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徐文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秋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保險上易字第4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