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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勞上字第2號

給付薪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李昭彥楊淑珍王琁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2號

上訴人
高雄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謝龍隱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黃莉茗等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75 萬0,93

7 元(計算式:黃莉茗部分90萬9,894 元+盧雅倫部分88萬7,62

8 元+黃秀秝部分95萬3,415 元=275 萬0,937 元,即附表合計

欄所示金額),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 萬2,486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並依同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前

段及第2 項規定,補正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

親屬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附表:│├────────┬──────┬──────┬──────┤│判准之項目/金額 │黃莉茗│盧雅倫│黃秀秝│├────────┼──────┼──────┼──────┤│薪資差額│12萬6,000元 │7 萬9,079元 │10萬8,960元 ││││││├────────┼──────┼──────┼──────┤│遲延利息│13萬7,880元 │9 萬1,485元 │12萬7,391元 │├────────┼──────┼──────┼──────┤│結餘薪資│64萬6,014元 │64萬6,014元 │64萬6,014元 │├────────┼──────┼──────┼──────┤│年功俸│無│4 萬6,550元 │4 萬6,550元 │├────────┼──────┼──────┼──────┤│追加請求之年功俸│無│2 萬4,500元 │2 萬4,500元 │├────────┼──────┼──────┼──────┤│合計│90萬9,894元 │88萬7,628元 │95萬3,415元 │├────────┴──────┴──────┴──────┤│1.黃莉茗上訴利益90萬9,894 元,含原審判准28萬5,592 元、本院││ 判准62萬4,302 元(計算式:28萬5,592 元+62萬4,302 元=90││ 萬9,894 元)。││2 盧雅倫上訴利益88萬7,628 元,含原審判准17萬0,564元、本院 ││ 判准69萬2,564 元、2 萬4,500 元(計算式:17萬0,564 元+69││ 萬2,564 元+2 萬4,500 元=88萬7,628 元)。││3.黃秀秝上訴利益95萬3,415 元,含原審判准23萬6,351 元、本院││ 判准69萬2,564 元、2 萬4,500 元(計算式:23萬6,351 元+69││ 萬2,564元+2 萬4,500 元=95萬3,415 元。)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王 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勞上字第2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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