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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勞上字第36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李昭彥楊淑珍郭慧珊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36號

上訴人
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周忠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庭霖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330,300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計算式為月薪55,505元×12月×5 年=3,330,3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1,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采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勞上字第36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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