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勞上字第36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上字第36號
- 上訴人
- 海軍左營後勤支援指揮部
- 法定代理人
- 周忠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庭霖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3,330,300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1條規定,計算式為月薪55,505元×12月×5 年=3,330,300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1,0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再者,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上訴至第三審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 項但書及第2 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並未委任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