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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家上字第67號

離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謝靜雯邱泰錄劉傑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字第67號

上訴人
張簡仁
訴訟代理人
黃小舫律師
被上訴人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黃小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 年1 月6 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審判長法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家上字第67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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