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24 日
- 當事人保力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華幸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保力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幸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萬利菸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4,000 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54萬6,000 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