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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1號

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黃國川何佩陵李怡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21號

上訴人
陳錦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嘉雄間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8日本院109 度重上字第21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282,082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為167,028 元,未據繳納,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77條之16、第481 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1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合夥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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