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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5號

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黃國川李怡諄許明進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25號

上訴人
梅子工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雅琪
上訴人
蔡幼
上訴人
黃塏中

上列上訴人與吳阿蘭間請求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4 月22日本院109 年度重上字第25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16,000 元,未據繳納。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5 日內,補正前揭委任狀並繳納裁判費。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許明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昭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25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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