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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8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魏式璧洪培睿李育信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68號

上訴人
史佳穎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魏緒孟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哲偉律師
被上訴人
謝仲瑜
訴訟代理人
陳俊偉律師
參加人
潘献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5 月1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式璧

                   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8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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