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字第68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68號
- 上訴人
- 史佳穎
- 訴訟代理人
- 鄭曉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魏緒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哲偉律師
- 被上訴人
- 謝仲瑜
- 訴訟代理人
- 陳俊偉律師
- 參加人
- 潘献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5 月1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字第68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0 年5 月12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