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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8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甯馨林雅莉何悅芳

上訴人
吳阿蘭
訴訟代理人
陳樹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瑋珊律師
被上訴人
陳志杰
被上訴人
蔡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堯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21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更審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青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8號於民國 112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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