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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22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謝靜雯洪能超邱泰錄

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
訴訟代理人
蘇俊誠律師
被上訴人
呂明肯
被上訴人
吳喬木
被上訴人
陳慶豐
被上訴人
李清海
被上訴人
黃振建
被上訴人
朱富林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0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1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1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二審判決書內應記載之事實,得引用第一審判決。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者,應併記載之。判決書內應記載之理由,如第二審關於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者,得引用之;如有不同者,應另行記載。關於當事人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應併記載之,民事訴訟法第45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之聲明及就事實與法律之陳述,均引用原判決所記載。上訴人另抗辯稱:夜點費(下稱系爭夜點費)屬勉勵、恩惠性質,不具勞務對價性,非屬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 條第3 款所稱之工資,並有民國94年修正後之勞基法施行細則、勞動部前身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下稱勞委會)及經濟部函釋在案可佐,復有相關民事判決可參。原判決逕認夜點費具勞務對價性而為工資,實屬有誤等語。

三、本院之判斷:

(一)本院關於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而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退休金之爭點,除後述部分外,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之意見及法律上之意見與第一審判決相同,引用原審判決之記載。

(二)上訴人雖抗辯稱:原審判決逕認夜點費為工資之一部,有違勞務對價性云云。然查:

1、夜間工作違反人體正常之生理時鐘,可能導致勞工作息不正常、疲倦程度增加,進而影響勞工家庭生活、健康狀態,屬危險工時,足以推知勞工普遍不願在此危險工時之時段服勤。況就雇主而言,如廠場作業能採取日夜輪班制,亦有助於充分利用既有設備及產能而獲得較多利益。從而,相較於日班勞工,雇主對於輪值大夜班、小夜班之勞工,自需支出較高之薪資,始為衡平。又系爭夜點費既為輪值大夜班、小夜班之勞工所獨有,並係以勞工實際輪值工時為計算基準,顯與勞工提供勞務間有密切關連性,足認系爭夜點費具有勞務對價性,制度上亦具有經常性給付性質,自應屬工資之一部分,自得將夜點費併予計入平均工資之範圍。

2、又勞基法係國家為實現憲法保護勞工之基本國策所制定之法律,其所定勞動條件為最低標準,此觀之該法第1 條規定即明,故於勞基法公布施行後,各國營事業單位固得依其事業性質及勞動態樣與勞工另行訂定勞動條件,然所約定之勞動條件仍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之最低標準。則行政院所規定關於國營事業所屬人員之待遇及福利標準、經濟部所定工資給與之辦法,甚或勞資團體協約之約定,即不得低於勞基法所定勞動條件,且若有所牴觸時,自應依勞基法規定為之。再者,夜點費是否屬於工資之一部分,本屬法院應依職權個案判斷之事項,行政機關之解釋僅有參考性質,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乃個案見解,均不生拘束本院之效力,難採為上訴人有利之認定。另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251號判決,其當事人非本件之兩造,且事實及爭點亦非與本件相同,故本院亦不受上開判決見解之拘束,從而上訴人執前開民事判決所為抗辯,亦無足採。

四、綜上所述,被上訴人本於勞基法第55條第1項、第84條之2 及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第9條第1款之規定,請求上訴人給付如附表「應補發退休金」欄所示金額及加計「利息起算日」欄所示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審判命上訴人如數給付,並無違誤。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勞動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姓名 退休日期 (民國) 退休金基數(個)  平均夜點費(新臺幣)  應補發退休金(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民國)  1 呂明肯 110年(原審誤載為115年)5 月1 日 勞基法施行前 10.5 退休前3個月 4,950元 222,463元 110 年6 月1 日    勞基法施行後 34.5 退休前6個月 4,941.666667元    2 吳喬木 110 年3 月1日  勞基法施行前 12.8333 退休前3個月 4,816.666667元 220,771元 110 年4 月1 日      勞基法施行後 32.1667 退休前6個月 4,941.666667元    3 陳慶豐 110 年5 月1 日  勞基法施行前 12.6667 退休前3個月 4,950元 222,481元 110 年6 月1 日      勞基法施行後 32.3333 退休前6個月 4,941.666667元    4 李清海(原審誤載成李青海) 109 年11月1 日  勞基法施行前 9.3333 退休前3個月 4,800元 220,161元 109 年12月2 日     勞基法施行後 35.6667 退休前6個月 4,916.666667元    5 黃振建 110 年2 月28日  勞基法施行前 8 退休前3個月 4,950 元 219,975元 110 年3 月31日     勞基法施行後 37 退休前6個月 4,875 元    6 朱富林 110 年6 月1 日  勞基法施行前 7.3333 退休前3個月 4,933.333333元 222,314元 110 年7 月2 日     勞基法施行後 37.6667 退休前6個月 4,941.666667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勞上易字第122號於民國 111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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