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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49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蘇姿月郭宜芳劉傑民

上訴人
王莉莉即護祐護理之家
訴訟代理人
高峯祈律師

劉子豪律師

廖顯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秋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110年度勞上字第4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其中本件屬於財產權之訴訟標的金額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99,34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50元;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非財產權部分,應補繳第二審及第三審裁判費各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第三審裁判費7,650元(即3,150元+4,500元=7,650元),總計應徵第

二、三審裁判費12,1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審判長法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傑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家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49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資遣費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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