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49號
- 上訴人
- 王莉莉即護祐護理之家
- 訴訟代理人
- 高峯祈律師
劉子豪律師
廖顯頡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秋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本院110年度勞上字第4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其中本件屬於財產權之訴訟標的金額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99,34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150元;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非財產權部分,應補繳第二審及第三審裁判費各4,500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第三審裁判費7,650元(即3,150元+4,500元=7,650元),總計應徵第
二、三審裁判費12,15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