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字第11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許主龍
- 訴訟代理人
- 周中臣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勝榮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盧清池
- 訴訟代理人
- 吳淑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許主龍為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管理處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於111 年1月5日送達,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管理處具狀陳明其原法定代理人已於判決送達後離任,由許主龍繼任,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交通部111年1月14日交人字第1117100023號令為證,經核屬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