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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89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李昭彥楊淑珍黃悅璇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89號

抗告人
田永吉

      田永忠

      田永華

上列抗告人與劉美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10 年9月8 日本院110 年度抗字第189 號裁定,而再為抗告,惟未繳納裁判費用新臺幣1,000 元。又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第466 條之1 第1 項規定,對於第二審裁定再為抗告,再抗告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並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昭彥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黃悅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抗字第189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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