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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98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甯馨何悅芳林雅莉

上訴人
何威龍
被上訴人
何國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5月18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9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780萬元[計算式:(1,300萬+260萬)×1/2],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萬7,3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甯 馨

法 官 何悅芳

法 官 林雅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98號於民國 111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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