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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抗字第27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魏式璧郭慧珊賴文姍

再抗告人
劉陳舜花(兼劉漢財之承受訴訟人)

劉振聲(即劉漢財之承受訴訟人)

劉國璋(即劉漢財之承受訴訟人)

劉淑芳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曾史妃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不服民國110年11月30日本院110 年度重抗字第27 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惟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具狀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即駁回其再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審判長法官 魏式璧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淑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抗字第27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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