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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上字第42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0 日

法官蘇姿月郭宜芳謝雨真

上訴人
翁筆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23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3,782元,原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6,991元,然因屬勞工對於給付退休金訴訟提起上訴,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適用109年1月1日施行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24,661元(36,991元×2/3=24,661元),則第三審裁判費36,991元經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24,661元後,尚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12,330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並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勞動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42號於民國 111 年 04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