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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上字第1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謝靜雯邱泰錄洪能超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許主龍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勝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清池
訴訟代理人
吳淑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許主龍為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管理處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判決於111 年1月5日送達,交通部觀光局大鵬灣國家風景管理處具狀陳明其原法定代理人已於判決送達後離任,由許主龍繼任,聲明承受訴訟,並提出交通部111年1月14日交人字第1117100023號令為證,經核屬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邱泰錄

法 官 洪能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瀚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建上字第11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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