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3號
- 抗告人
- 杜彩盈
- 相對人
- 李淞富
- 相對人
- 張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淞富、張義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7 月15日本院110 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63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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