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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6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黃國川何佩陵李怡諄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63號

抗告人
杜彩盈
相對人
李淞富
相對人
張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淞富、張義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7 月15日本院110 年度聲字第63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郭蘭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聲字第63號於民國 110 年 08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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