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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黃宏欽郭慧珊陳宛榆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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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人 秦啟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惠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折為新台幣(下同)16,110,17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230,784 元而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郭慧珊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55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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