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98號
- 上訴人
- 何威龍
- 被上訴人
- 何國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5月18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9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780萬元[計算式:(1,300萬+260萬)×1/2],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1萬7,3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