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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黃國川李怡諄何佩陵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號

上訴人
林仁芬(兼林馬寡之承受訴訟人)

      林寶珠(兼林馬寡之承受訴訟人)

      林寶琴(兼林馬寡之承受訴訟人)

      林寶玉(兼林馬寡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伯駿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10月20日本院110 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李怡諄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旻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