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0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林仁芬(兼林馬寡之承受訴訟人)
林寶珠(兼林馬寡之承受訴訟人)
林寶琴(兼林馬寡之承受訴訟人)
林寶玉(兼林馬寡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伯駿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10月20日本院110 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1 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但書或第2 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481條準用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