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
- 上訴人
- 李晢豪
- 上訴人
- 追加被告 王貞淑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慶榮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建畿律師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宜儒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追加被告
- 高英智
- 訴訟代理人
- 陳旻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9 月7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關於「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及追加被告王貞淑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