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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6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國川何佩陵楊淑珍

上訴人
陳品慈

兼法定代理

人 蔡香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芝稜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6月8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6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09,52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0,258元,因上訴人於提起上訴時亦具狀聲請第三審上訴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聲請訴訟救助遭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於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委任律師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國川

法 官 何佩陵

法 官 楊淑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宜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上字第16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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