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16號
- 上訴人
- 陳品慈
兼法定代理
人 蔡香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芝稜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6月8日本院111年度上字第16號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609,525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40,258元,因上訴人於提起上訴時亦具狀聲請第三審上訴訴訟救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第466 條之1 第4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聲請訴訟救助遭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於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2 項之人為訴訟代理人,或依同法第466 條之2 為聲請,逾期未補繳或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