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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87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蘇姿月郭宜芳劉定安

抗告人
薛欽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薛翠雯、薛翔仁、薛如君、朱貴詔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本院所為駁回其提起第三審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佳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家上字第87號於民國 113 年 08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