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號
- 抗告人
- 賀姿華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20日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補充判決),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因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茲限抗告人於其聲請訴訟救助駁回確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聲字第4號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20日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補充判決),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因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茲限抗告人於其聲請訴訟救助駁回確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