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7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號

補充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蘇姿月郭宜芳謝雨真

抗告人
賀姿華

上列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 月20日本院裁定(駁回其聲請補充判決),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因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茲限抗告人於其聲請訴訟救助駁回確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瓊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聲字第4號於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補充判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