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3號
- 上訴人
- 祭祀公業盧三貴
- 法定代理人
- 盧天平
- 訴訟代理人
- 黃當庭律師
- 被上訴人
- 盧秋華(即盧德利之承受訴訟人)
盧振豐(即盧德利之承受訴訟人)
盧泓維(即盧德利之承受訴訟人)
盧玉菁(即盧德利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盧秋華、盧振豐、盧泓維、盧玉菁為被上訴人盧德利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第177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上訴人盧德利已於本院第二審判決書送達前之民國111年7月14日死亡,又其繼承人為盧秋華、盧振豐、盧泓維、盧玉菁未拋棄繼承,並於同年8月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此有其等提出之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在卷可稽,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說明,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