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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甯馨林雅莉何悅芳

上訴人
李晢豪
上訴人
追加被告 王貞淑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榮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建畿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宜儒律師
被上訴人
即追加被告
高英智
訴訟代理人
陳旻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 年9 月7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關於「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及追加被告王貞淑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者,乃指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審判長法官 甯 馨

法 官 林雅莉

法 官 何悅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戴育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2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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