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李冠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1月3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但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37,795 元,原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6,2
49元,惟因屬勞工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 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24,166元,尚應徵收裁判
費12,083元(計算式:36,249-24,166=12,083),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並補正委任律
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