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勞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7 日
- 當事人李冠軍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李冠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1月3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但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37,795 元,原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6,249元,惟因屬勞工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24,166元,尚應徵收裁判費12,083元(計算式:36,249-24,166=12,083),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並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黃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