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字第3號

給付退休金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蘇姿月郭宜芳謝雨真

上訴人
李冠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 年11月3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

上訴,但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37,795 元,原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6,2

49元,惟因屬勞工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 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24,166元,尚應徵收裁判

費12,083元(計算式:36,249-24,166=12,083),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並補正委任律

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

勞動法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郭宜芳

法 官 謝雨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瓊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勞上字第3號於民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差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