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字第4號
- 上訴人
- 李台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鋼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05,353元,原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7,683元,然因屬勞工對於給付退休金訴訟提起上訴,依勞動事件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適用109年1月1日施行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31,789元(47,683元×2/3=31,78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則第三審裁判費47,683元經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31,789元後,尚應徵收第三審裁判費15,894元。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並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