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上字第87號
- 抗告人
- 薛欽銓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薛翠雯、薛翔仁、薛如君、朱貴詔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本院所為駁回其提起第三審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家上字第87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薛翠雯、薛翔仁、薛如君、朱貴詔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本院所為駁回其提起第三審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之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