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26號
- 抗告人
- 戴依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海上皇宮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1年4月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執事聲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執行標的物如附表所示海上皇宮、海上皇宮御廚工作平台船(下稱系爭船舶)於民國109年12月7日鑑價並進行拍賣,當時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億2,650萬元,保證金為3,000萬元,而今拍賣價格不如前開保證金之金額,難以想像;又於110年10月19日進行變賣,抗告人願以2,730萬元承受,但請求給抗告人2個月時間付清。詎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下稱原處分),及原裁定駁回伊之聲明異議,於法有違,求予廢棄原裁定及原處分等語。
二、執行法院於110年10月29日所為109年度司執字第23793號裁定係針對債權人高雄港務分公司聲明異議所為裁駁,然抗告人於110年11月8日收受該裁定後,於110年11月17日聲明異議,嗣經執行書記官電詢其真意,抗告人明確表示其就前開裁定聲明異議等情,有執行法院送達證書、前開異議狀、電話紀錄在卷可查(見司執卷四第263頁、110年度執事聲字第86號卷第8頁至第10頁、第26頁)。
三、經查,抗告人雖對上開執行法院於110年10月29日所為裁定聲明異議,然細繹該裁定內容係針對債權人高雄港務分公司爭執作價2,730萬元不合理及系爭船舶應再次變賣等情(見110年度執事聲字第86號卷第3頁至第7頁),並未就抗告人前開主張之事由為准駁,抗告人以上開事由聲明異議及提起抗告,容有誤會,為無理由。至抗告人於本件主張之抗告事由,業經執行法院於110年11月18日駁回承受執行標的之聲請,抗告人就上開處分聲明異議,經原審法院於111年4月6日另以110年度執事聲字第85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而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22號裁定駁回抗告在案,附此敘明。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附註:再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再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再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司執字023793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海上皇宮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備註 1 工作平台船 海上皇宮 1 艘 高雄市○○區○○巷00000號 船舶號數:012873、取得年月日:89/05/17、船質:鋼、總噸位:4705、淨噸位:1411、進水年月日:87/08/01 2 工作平台船 海上御廚 1 艘 高雄市○○區○○巷00000號 船舶號數:013688、取得年月日:89/05/17、船質:鋼、總噸位:1139、淨噸位:341、進水年月日:88/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