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85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26號

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5 日

法官謝靜雯洪能超邱泰錄

抗告人
戴依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海上皇宮股份有限公司間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1年4月6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執事聲字第8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件執行標的物如附表所示海上皇宮、海上皇宮御廚工作平台船(下稱系爭船舶)於民國109年12月7日鑑價並進行拍賣,當時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億2,650萬元,保證金為3,000萬元,而今拍賣價格不如前開保證金之金額,難以想像;又於110年10月19日進行變賣,抗告人願以2,730萬元承受,但請求給抗告人2個月時間付清。詎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請(下稱原處分),及原裁定駁回伊之聲明異議,於法有違,求予廢棄原裁定及原處分等語。

二、執行法院於110年10月29日所為109年度司執字第23793號裁定係針對債權人高雄港務分公司聲明異議所為裁駁,然抗告人於110年11月8日收受該裁定後,於110年11月17日聲明異議,嗣經執行書記官電詢其真意,抗告人明確表示其就前開裁定聲明異議等情,有執行法院送達證書、前開異議狀、電話紀錄在卷可查(見司執卷四第263頁、110年度執事聲字第86號卷第8頁至第10頁、第26頁)。

三、經查,抗告人雖對上開執行法院於110年10月29日所為裁定聲明異議,然細繹該裁定內容係針對債權人高雄港務分公司爭執作價2,730萬元不合理及系爭船舶應再次變賣等情(見110年度執事聲字第86號卷第3頁至第7頁),並未就抗告人前開主張之事由為准駁,抗告人以上開事由聲明異議及提起抗告,容有誤會,為無理由。至抗告人於本件主張之抗告事由,業經執行法院於110年11月18日駁回承受執行標的之聲請,抗告人就上開處分聲明異議,經原審法院於111年4月6日另以110年度執事聲字第85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而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1年度抗字第122號裁定駁回抗告在案,附此敘明。從而,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猶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附註:再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再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再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再為抗告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應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如委任律師提起再抗告者,應一併繳納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靜雯

法 官 洪能超

法 官 邱泰錄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09年司執字023793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海上皇宮股份有限公司       編號 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備註 1 工作平台船 海上皇宮 1 艘 高雄市○○區○○巷00000號  船舶號數:012873、取得年月日:89/05/17、船質:鋼、總噸位:4705、淨噸位:1411、進水年月日:87/08/01 2 工作平台船 海上御廚 1 艘 高雄市○○區○○巷00000號  船舶號數:013688、取得年月日:89/05/17、船質:鋼、總噸位:1139、淨噸位:341、進水年月日:88/06/3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1年度抗字第126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