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21號
- 抗告人
- 楊文禮
- 抗告人
- 林珍妮
- 相對人
-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瑞徵
上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民國110年12月7日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110年度執事聲字第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前執原審法院110年度司裁全字第427號假扣押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於抗告人之財產於新臺幣5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司執全字第168號受理(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查封抗告人楊文禮所有之土地1筆【囑託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併案執行】,及抗告人林珍妮所有之土地2筆、建物3筆(其中土地1筆亦囑託橋頭地院執行)。抗告人於110年6月7日就系爭假扣押裁定提起異議;於同年7月30日就系爭執行事件所實施假扣押程序以相對人超額查封為由聲明異議。嗣抗告人就系爭執行事件假扣押程序之聲明異議,經司法事務官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異議,經原審法院於110年12月7日以110年度執事聲字第70號裁定駁回其異議,抗告人不服,提起本件抗告。又抗告人就系爭假扣押裁定之異議,經原審法院以110年度全事聲字第15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以110年度抗字第191號裁定將原裁定及系爭扣押裁定廢棄,並駁回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相對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10年12月29日裁定駁回其抗告而確定(見系爭執行事件卷第6、26、103、108至109、170、172至173、208至209頁;本院卷第49至54頁)。
二、據上,系爭執行事件據以啟動假扣押程序之執行名義業經最高法院前揭確定裁定予以廢棄,而失其效力,系爭執行事件所為假扣押程序依法自應予撤銷。故相對人有無超額查封,已無審究實益,抗告人之異議聲明,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111年1月4日施行之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249第2項第1款規定,抗告人之異議聲明應予駁回。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理由雖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仍應予維持。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附註:再抗告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再抗告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代理人。
再抗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及前項情形,應於提起再抗告或委任時釋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