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上字第79號
- 上訴人
- 薛家鈞
- 被上訴人
- 薛詠耀
薛夙晴
薛惠文
薛惠方
薛李阿娥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
9日本院第二審判決、裁定各提起上訴、抗告,其上訴利益為新
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萬5750元,抗告應徵
抗告費10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
第1項規定,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
理人或釋明有同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所示情形,而上訴人未委任
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釋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
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
7日內,補正前開裁判費及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及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