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再字第4號
- 抗告人
- 劉慧珍
葉雅雯
林壎南
陳清心
劉雪珠
蔡文財
李麗容
許靜文
林秀緣(王士春之承受訴訟人)
王子龍(王士春之承受訴訟人)
王鈺菁(王士春之承受訴訟人)
王竣鴻(王士春之承受訴訟人)
(上十二人共同指定送達高雄市○○區○○○路000號00
樓之0)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王崇德間請求排除侵害(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