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11號
- 抗告人
- 邱娜萍即鴻鑫化工企業行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駁回其聲請更正錯誤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抗字第11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本院駁回其聲請更正錯誤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