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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再字第4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蘇姿月劉傑民劉定安

抗告人
劉慧珍

葉雅雯

林壎南

陳清心

劉雪珠

蔡文財

李麗容

許靜文

林秀緣(王士春之承受訴訟人)

王子龍(王士春之承受訴訟人)

王鈺菁(王士春之承受訴訟人)

王竣鴻(王士春之承受訴訟人)

(上十二人共同指定送達高雄市○○區○○○路000號00

樓之0)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王崇德間請求排除侵害(再審之訴)事件,對於民國114年8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爰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再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蘇姿月

法 官 劉傑民

法 官 劉定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3年度重再字第4號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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