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黃宏欽楊淑儀陳宛榆

抗告人
吳佩真

陳文通

林春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原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民國114年5月7日本院114年度金上字第2號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宏欽

法 官 楊淑儀

法 官 陳宛榆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明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4年度金上字第2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