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抗字第25號
- 抗告人
- 安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石國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旭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114年度重抗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6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重抗字第25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旭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22日本院114年度重抗字第2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6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