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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上字第58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郭慧珊

上訴人
陳沛綸 住○○市○○區○○○街000號 訴訟代理
上訴人
人 陳欽煌律師
上訴人
蔡易芹律師
被上訴人
李金龍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邱斈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15年度上字第58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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