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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七○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89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王錦村許明進林紀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七○號

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春錦律師
被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

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

法院書記官 張明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官 王錦村

                            法官 許明進

                            法官 林紀元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七○號於民國 89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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