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上字第七○號
- 上訴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春錦律師
- 被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許雅芬律師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
二十二日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八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
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
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
法院書記官 張明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