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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九八號

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5 日

法官高金枝陳真真簡色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九八號

上訴人
辛○○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壬○○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己○○
上訴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庚○○

右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

重訴字第六五七號判決提起上訴,已于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

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二庭

法院書記官 彭筱瑗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審判長法官 高金枝

                          法官 陳真真

                          法官 簡色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九八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