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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七五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七五號

上訴人
乙○○

右上訴人與甲○○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七五號判

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玖拾陸萬伍仟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

為銀元壹萬肆仟肆佰柒拾伍元,折合新台幣肆萬參仟肆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又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末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四百八十

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逕向本院繳

納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 王錦村~B2法官 曾錦昌~B3法官 林紀元

~B法院書記官 張宗芳F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一七五號於民國 90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