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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原告
寅○○

         天○○

         己○○

         丑○○

         丁○○○

         丙○○

         玄○○

         乙○○

         癸○○

         壬○○

         庚○○

         甲○○

         戊○○

         戌○○

         酉○○

         黃○○

         申○○

         亥○○

         巳○○○

         地○○

         辰○○

         未○○

         A○○

         辛○○

         卯○○

         午○○

         宙○○

         宇○○

         子○○

右原告因與被告陳曾彩等二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原告於本院

追加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核其訴訟標的之金額及應徵裁判費分別如下:

一、原告寅○○部分,其訴訟標的為新台幣(下同)三百六十七萬三千元,應徵裁判費五萬五千零九十五元。

二、原告天○○部分,其訴訟標的為三百九十五萬八千元,應徵裁判費五萬九千三百七十元。

三、原告己○○部分,其訴訟標的為三百九十五萬八千元,應徵裁判費七萬五千三百三十元。

四、原告丑○○部分,其訴訟標的為三百七十一萬一千元,應徵裁判費五萬五千六百六十五元。

五、原告丁○○○部分,其訴訟標的為五百五十三萬五千元,應徵裁判費八萬三千零百二十五元。

六、原告丙○○部分,其訴訟標的為七百五十七萬四千元,應徵裁判費十一萬三千六百十元。

、原告玄○○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四百四十九萬元,應徵裁判費六萬七千三百五十元。

、原告乙○○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四百七十一萬八千元,應徵裁判費七萬零七百七十元。

、原告癸○○部分,其訴訟標的為一千五百零四萬七千元,應徵裁判費二十二萬五千七百零五元。

、原告壬○○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四百七十七萬五千元,應徵裁判費七萬一千六百二十五元。

、原告庚○○部分,其訴訟標的為三百九十九萬六千元,應徵裁判費五萬九千九百四十元。

、原告甲○○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四百七十一萬八千元,應徵裁判費七萬零七百七十元。

、原告戊○○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四百七十七萬五千元,應徵裁判費七萬一千六百二十五元。

、原告戌○○部分,其訴訟標的為五百四十九萬七千元,應徵裁判費八萬二千四百五十五元。

、原告酉○○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四百七十一萬八千元,應徵裁判費七萬零七百七十元。

、原告黃○○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四百七十一萬八千元,應徵裁判費七萬零七百七十元。

、原告申○○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四百七十一萬八千元,應徵裁判費七萬零七百七十元。

、原告亥○○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四百七十一萬八千元,應徵裁判費七萬零七百七十元。

、原告巳○○○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四百七十一萬八千元,應徵裁判費七萬零七百七十元。

、原告地○○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四百七十一萬八千元,應徵裁判費七萬零七百七十元。

、原告辰○○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四百七十一萬八千元,應徵裁判費七萬零七百七十元。

、原告未○○部分,其訴訟標的為三百七十八萬七千元,應徵裁判費五萬六千八百零五元。

、原告A○○部分,其訴訟標的為三百七十八萬七千元,應徵裁判費五萬六千八百零五元。

、原告辛○○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四百七十一萬八千元,應徵裁判費七萬零七百七十元。

、原告卯○○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六百零六萬七千元,應徵裁判費九萬一千零五元。

、原告午○○部分,其訴訟標的為九百四十三萬六千元,應徵裁判費十四萬一千五百四十元。

、原告宙○○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六百三十一萬四千元,應徵裁判費九萬四千七百十元。

、原告宇○○部分,其訴訟標的為九百四十三萬六千元,應徵裁判費十四萬一千五百四十元。

、原告子○○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四百七十一萬八千元,應徵裁判費七萬零七百七十元。

上開裁判費均未據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3法官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黃一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八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號於民國 91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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