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號
- 原告
- 寅○○
天○○
己○○
丑○○
丁○○○
丙○○
玄○○
乙○○
癸○○
壬○○
庚○○
甲○○
戊○○
戌○○
酉○○
黃○○
申○○
亥○○
巳○○○
地○○
辰○○
未○○
A○○
辛○○
卯○○
午○○
宙○○
宇○○
子○○
右原告因與被告陳曾彩等二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原告於本院
追加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核其訴訟標的之金額及應徵裁判費分別如下:
一、原告寅○○部分,其訴訟標的為新台幣(下同)三百六十七萬三千元,應徵裁判費五萬五千零九十五元。
二、原告天○○部分,其訴訟標的為三百九十五萬八千元,應徵裁判費五萬九千三百七十元。
三、原告己○○部分,其訴訟標的為三百九十五萬八千元,應徵裁判費七萬五千三百三十元。
四、原告丑○○部分,其訴訟標的為三百七十一萬一千元,應徵裁判費五萬五千六百六十五元。
五、原告丁○○○部分,其訴訟標的為五百五十三萬五千元,應徵裁判費八萬三千零百二十五元。
六、原告丙○○部分,其訴訟標的為七百五十七萬四千元,應徵裁判費十一萬三千六百十元。
、原告玄○○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四百四十九萬元,應徵裁判費六萬七千三百五十元。
、原告乙○○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四百七十一萬八千元,應徵裁判費七萬零七百七十元。
、原告癸○○部分,其訴訟標的為一千五百零四萬七千元,應徵裁判費二十二萬五千七百零五元。
、原告壬○○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四百七十七萬五千元,應徵裁判費七萬一千六百二十五元。
、原告庚○○部分,其訴訟標的為三百九十九萬六千元,應徵裁判費五萬九千九百四十元。
、原告甲○○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四百七十一萬八千元,應徵裁判費七萬零七百七十元。
、原告戊○○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四百七十七萬五千元,應徵裁判費七萬一千六百二十五元。
、原告戌○○部分,其訴訟標的為五百四十九萬七千元,應徵裁判費八萬二千四百五十五元。
、原告酉○○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四百七十一萬八千元,應徵裁判費七萬零七百七十元。
、原告黃○○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四百七十一萬八千元,應徵裁判費七萬零七百七十元。
、原告申○○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四百七十一萬八千元,應徵裁判費七萬零七百七十元。
、原告亥○○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四百七十一萬八千元,應徵裁判費七萬零七百七十元。
、原告巳○○○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四百七十一萬八千元,應徵裁判費七萬零七百七十元。
、原告地○○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四百七十一萬八千元,應徵裁判費七萬零七百七十元。
、原告辰○○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四百七十一萬八千元,應徵裁判費七萬零七百七十元。
、原告未○○部分,其訴訟標的為三百七十八萬七千元,應徵裁判費五萬六千八百零五元。
、原告A○○部分,其訴訟標的為三百七十八萬七千元,應徵裁判費五萬六千八百零五元。
、原告辛○○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四百七十一萬八千元,應徵裁判費七萬零七百七十元。
、原告卯○○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六百零六萬七千元,應徵裁判費九萬一千零五元。
、原告午○○部分,其訴訟標的為九百四十三萬六千元,應徵裁判費十四萬一千五百四十元。
、原告宙○○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六百三十一萬四千元,應徵裁判費九萬四千七百十元。
、原告宇○○部分,其訴訟標的為九百四十三萬六千元,應徵裁判費十四萬一千五百四十元。
、原告子○○部分,其訴訟標的為四百七十一萬八千元,應徵裁判費七萬零七百七十元。
上開裁判費均未據原告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三庭~B3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