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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三八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5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三八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乙○○

右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

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第一庭~B1審判長法官 黃金石~B2法官 吳登輝~B3法官 魏式璧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林靜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三八號於民國 91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